波新聞─李雲/台北
為順應國際間積極推動之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管理措施,我國遠洋漁業相關出口業者,應配合「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每季終了15日內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https://permit.moa.gov.tw)申報特定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113年第二季(4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將於7月15日截止。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因應國際打擊IUU趨勢,且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對公海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日趨嚴格,除管控漁撈作業外,後續漁獲物運送、加工、出口等流程,亦為重要管控環節。我國於105年公布遠洋漁業條例,將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漁業公司、加工廠及貿易商等相關業者納入管理,並於106年1月20日訂定發布「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實施與貿易有關之漁獲證明機制與漁獲物溯源管理;其中第八條即規範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申報前三個月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之特定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申報原則為當季有出口,無論有無進貨,一定要於網路平臺進行申報,如漁獲物僅於國內銷售,則不強制申報。另需注意的是,如業者當季無出口,仍需於網路平臺點選本季無銷售實績後送出,才算是完成當季進銷存申報作業。而現行列管需申報之漁獲物或漁產品種類計三十五項,規範從事鮪魚、旗魚、鯊魚、秋刀魚及魷魚(阿根廷魷魚、美洲大赤魷、北太平洋赤魷)原料及初級加工品等五類,未來也將逐步配合國際管理規範,調整列管之品項。
漁業署為提醒遠洋漁業相關出口業者每季進銷存申報之規定,自110年起委外進行每季申報通知服務,除在簽審平臺系統自動發送提醒通知,另客服人員也會以電話提醒,該署並積極輔導業者進行申報作業,務求落實管理辦法規定,確保漁獲物或漁產品來源之可追溯性,避免出口業者因未申報而落入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遭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最後表示,為促進我國遠洋漁產品之流通與貿易,及防杜IUU漁獲物或其製成之漁產品進入市場流通,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配合法規執行漁獲物來源管理,進行每季申報,以確保採購、銷售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來源合法且可追溯,逐步完善我國溯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