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第812號解釋之意旨,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第812號解釋之意旨,關於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等現行規定,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爰修正刑法第47條、第48條相關規定。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有鑑於此,法務部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