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如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如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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