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第3點規定,開放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就行政規則或自律規範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得依本要點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試辦。近期即有保險業者提出試辦申請,擴大旅行平安保險(下稱旅平險)集體彙繳件得以保險公司建立之專屬網頁完成被保險人聲明同意投保,用以取得渠等投保意願之適用範圍及放寬保險金額限制,屬行政規則尚未開放項目之保險業務擴大試辦案。
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規定,保險業辦理核保時應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簽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的相關證據及填報內容。嗣接獲民眾反映,旅平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均須於投保文件親簽,遇村里長辦公室為當地村里民舉辦旅遊活動情形下,被保險人往往於旅遊出發當日方出現,要求所有被保險人於集合地點現場親簽要保文件,在實務上有窒礙之處。復經考量旅平險具有保險期間短、保費低、保額倍數較高之特性,為解決保戶親簽所衍生實務執行面困擾,並同時確保被保險人瞭解並同意投保,金管會於112年7月間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之解釋令,規範旅平險集體彙繳件之親簽替代措施。
依現行旅平險集體彙繳件之親簽替代措施,係規範被保險人參加政府機關、村里辦公室、公私立學校舉辦的國內旅遊活動,且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限),投保之身故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200萬元,並依規定方式辦理保戶身分確認措施者(即經國民身分證領補查驗,並兼採行Mobile ID、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或會員帳號密碼搭配OTP密碼等方式之一),得由保戶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的平台完成同意投保聲明,即可認屬已取得足資證明保戶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
本案保險公司申請試辦擴大適用以專屬網頁完成旅平險同意投保聲明之範圍,除涵蓋國外旅遊外,旅遊活動之主辦單位亦不限於機關、學校,可擴大至旅行社及一般家族旅行,另提高投保金額上限(國外旅遊部分,每人上限1,500萬元;國內旅遊則依投保來源設定,旅行社為1,000萬元,餘學校、公務機關以500萬元為限),提供客戶以專屬網頁完成聲明同意投保之服務,取代所有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須於投保文件親簽之作業,有效提升投保便利性。
隨著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保險商品或服務已為趨勢,金管會鼓勵保險業提出試辦申請,提供民眾更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保障,營造更具金融包容性之友善環境,實現普惠金融的目標。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6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規定,保險業辦理核保時應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簽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的相關證據及填報內容。嗣接獲民眾反映,旅平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均須於投保文件親簽,遇村里長辦公室為當地村里民舉辦旅遊活動情形下,被保險人往往於旅遊出發當日方出現,要求所有被保險人於集合地點現場親簽要保文件,在實務上有窒礙之處。復經考量旅平險具有保險期間短、保費低、保額倍數較高之特性,為解決保戶親簽所衍生實務執行面困擾,並同時確保被保險人瞭解並同意投保,金管會於112年7月間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之解釋令,規範旅平險集體彙繳件之親簽替代措施。
依現行旅平險集體彙繳件之親簽替代措施,係規範被保險人參加政府機關、村里辦公室、公私立學校舉辦的國內旅遊活動,且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限),投保之身故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200萬元,並依規定方式辦理保戶身分確認措施者(即經國民身分證領補查驗,並兼採行Mobile ID、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或會員帳號密碼搭配OTP密碼等方式之一),得由保戶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的平台完成同意投保聲明,即可認屬已取得足資證明保戶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
本案保險公司申請試辦擴大適用以專屬網頁完成旅平險同意投保聲明之範圍,除涵蓋國外旅遊外,旅遊活動之主辦單位亦不限於機關、學校,可擴大至旅行社及一般家族旅行,另提高投保金額上限(國外旅遊部分,每人上限1,500萬元;國內旅遊則依投保來源設定,旅行社為1,000萬元,餘學校、公務機關以500萬元為限),提供客戶以專屬網頁完成聲明同意投保之服務,取代所有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須於投保文件親簽之作業,有效提升投保便利性。
隨著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保險商品或服務已為趨勢,金管會鼓勵保險業提出試辦申請,提供民眾更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保障,營造更具金融包容性之友善環境,實現普惠金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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