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3年12月9日召開第1730次委員會議,決議延長Uber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之審議期間60個工作日,即至遲至114年3月21日。
公平會表示,有關Uber Technologies,Inc.申報擬取得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即foodpanda)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之事業結合案,Uber已於113年11月8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規定,自公平會受理申報資料之日起算30個工作日之審查期間內,亦即113年12月19日之前不得為結合。但公平會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最長60個工作日。
本案經公平會審議認為,UberEats與foodpanda各有相當市占率,結合後市場集中度將增高、限制競爭疑慮更為顯著,必須進一步就「限制競爭不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進行經濟分析。此外公平會表示,為確保結合審查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正當程序要求,在重大結合案件作成決定前,均通知結合事業到場陳述意見,故將通知結合事業到場陳述意見,有延長本案審議期間之必要,公平會至遲應於114年3月21日前完成審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雖依法可延長60個工作日,但實際作出決定的時間,會須視案件審查進度及公平會委員會議討論情形而定,本案會儘速作出決定。
至於113年12月4日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等至公平會表達訴求一事,公平會回應表示:本案審查過程中,外送員工會團體、餐飲業者及消費者各方所提出之疑慮及意見,公平會均充分理解,並將納入結合審查之考量範圍。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有關Uber Technologies,Inc.申報擬取得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即foodpanda)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之事業結合案,Uber已於113年11月8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規定,自公平會受理申報資料之日起算30個工作日之審查期間內,亦即113年12月19日之前不得為結合。但公平會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最長60個工作日。
本案經公平會審議認為,UberEats與foodpanda各有相當市占率,結合後市場集中度將增高、限制競爭疑慮更為顯著,必須進一步就「限制競爭不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進行經濟分析。此外公平會表示,為確保結合審查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正當程序要求,在重大結合案件作成決定前,均通知結合事業到場陳述意見,故將通知結合事業到場陳述意見,有延長本案審議期間之必要,公平會至遲應於114年3月21日前完成審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雖依法可延長60個工作日,但實際作出決定的時間,會須視案件審查進度及公平會委員會議討論情形而定,本案會儘速作出決定。
至於113年12月4日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等至公平會表達訴求一事,公平會回應表示:本案審查過程中,外送員工會團體、餐飲業者及消費者各方所提出之疑慮及意見,公平會均充分理解,並將納入結合審查之考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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