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4年9月24日第177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聰明象教育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依附台灣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公益團體活動行銷聰明象兒童學習機,使他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聰明象公司為銷售兒童數位教材商品「聰明象兒童學習機」,長期贊助公益團體「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所辦理之恐龍展親子活動,其透過幼兒園發送活動文宣,招徠孩童家長參加藉以行銷商品。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多位民眾表示,因活動為公益團體舉辦,完全無預期有業者銷售教材;又兒童素養教育協會之主要會務運作係辦理恐龍展親子活動推廣素養教育理念,而聰明象公司為其唯一贊助廠商,在每場親子活動中提供展品、費用支應及人力,並設攤行銷商品。聰明象公司將行銷商品包裝於公益團體活動流程中實施,行銷過程並未表明品牌或公司名稱,而兒童素養教育協會人員在旁輔助孩童操作建置有聰明象公司數位教材遊戲之電腦機檯,以公益活動舉辦者身分為行銷活動提供協助,使一般民眾於參與免費公益活動之際,難以合理判斷公益團體與營利事業人員之區別。又兒童素養教育協會免費贈閱之家長手冊與聰明象兒童學習機產品網頁使用相同的蒙特梭利教育理念圖片,且聰明象公司人員於活動現場介紹案關產品及產品文宣皆強調案關商品為蒙氏教學系統,亦產生該商品獲得公益團體推薦或背書之誤解。
公平會指出,聰明象公司於兒童素養教育協會舉辦之活動行銷商品,卻未清楚區分商業行為與公益團體角色,反使活動參與者無從合理認知兩者關係,意圖藉由公益團體形象獲取消費者之信賴感,進而促使交易,混淆了公益活動與營利行為之不同,而難以區別,構成欺罔行為。
公平會充分了解營利事業常透過贊助公益活動之方式行銷商品,並未反對,但於活動前及活動中,應充分揭露贊助廠商有銷售商品等相關資訊,避免僅讓消費大眾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進而交易,造成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聰明象公司為銷售兒童數位教材商品「聰明象兒童學習機」,長期贊助公益團體「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所辦理之恐龍展親子活動,其透過幼兒園發送活動文宣,招徠孩童家長參加藉以行銷商品。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多位民眾表示,因活動為公益團體舉辦,完全無預期有業者銷售教材;又兒童素養教育協會之主要會務運作係辦理恐龍展親子活動推廣素養教育理念,而聰明象公司為其唯一贊助廠商,在每場親子活動中提供展品、費用支應及人力,並設攤行銷商品。聰明象公司將行銷商品包裝於公益團體活動流程中實施,行銷過程並未表明品牌或公司名稱,而兒童素養教育協會人員在旁輔助孩童操作建置有聰明象公司數位教材遊戲之電腦機檯,以公益活動舉辦者身分為行銷活動提供協助,使一般民眾於參與免費公益活動之際,難以合理判斷公益團體與營利事業人員之區別。又兒童素養教育協會免費贈閱之家長手冊與聰明象兒童學習機產品網頁使用相同的蒙特梭利教育理念圖片,且聰明象公司人員於活動現場介紹案關產品及產品文宣皆強調案關商品為蒙氏教學系統,亦產生該商品獲得公益團體推薦或背書之誤解。
公平會指出,聰明象公司於兒童素養教育協會舉辦之活動行銷商品,卻未清楚區分商業行為與公益團體角色,反使活動參與者無從合理認知兩者關係,意圖藉由公益團體形象獲取消費者之信賴感,進而促使交易,混淆了公益活動與營利行為之不同,而難以區別,構成欺罔行為。
公平會充分了解營利事業常透過贊助公益活動之方式行銷商品,並未反對,但於活動前及活動中,應充分揭露贊助廠商有銷售商品等相關資訊,避免僅讓消費大眾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進而交易,造成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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