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運送動物之福利及安全,農業部已依據動物保護法訂定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至於非屬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適用之動物種類,為提供更具可操作性之實務參考指引,以利商業運輸業者依循,農業部進一步訂定「動物運送通則性指引」,內容包含運送原則、運送人員責任、運送規劃與運送前準備、運輸工具及容器、運送過程等通則性內容,讓運輸業者得據以訂定或調整運輸規範,以落實動物保護法有關動物運送之規定。
農業部指出,動物保護法針對飼主責任及動物運送,已有原則性規範,要求運送動物應注意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且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此外,針對運輸頻繁度高、量體較大之經濟動物,以及特殊性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農業部已於94年6月30日依據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3項訂定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規範其運送方式、運送工具及運送人員資格。
農業部表示,針對非屬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適用的動物種類,已另訂定「動物運送通則性指引」,該指引係以動物保護法為原則,適用國內以商業目的進行之動物運送;除通則性內容之外,另針對犬、貓、兔、其他哺乳類及實驗動物附加特別注意事項,如犬貓不得使用紙箱裝載、短顱犬貓應放置於通風良好位置、不得運送未開眼之幼兔、倉鼠幼鼠及出生2周內之天竺鼠幼鼠等。
農業部強調,該指引已送交通部轉知相關運輸業者參考運用,請業者在運送動物時能依循該指引,以避免造成動物痛苦、傷害及緊迫為核心原則,運送前審慎評估動物適運性,並依動物種類、生理狀態、運送距離及運輸條件等因素,採取適當之管理措施,以確保運送過程中之動物福利。如有違反該指引之情形,將依個案事實依動物保護法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