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農林公司承受屏東老埤農場耕地,擬變更作光電案場一事,農業部再次重申,農林公司承受該農地,係經農企業法人之承受許可,受到農地農用之限制,農業部從未同意,也不會同意優良農地變更作光電案場。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企業法人經營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類目,符合ㄧ定標準,始可承受耕地,係為特許性質。目的是希望透過企業協助農產業升級,達成農業永續經營目標,故對於申請案件應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為審查重點,經審查同意後,即需維持所核准之農業經營利用,不可能因為農業經營不善而可變更作他用。倘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該條例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本案已請屏東縣政府瞭解農林公司經營現況,並依法處理。
農業部再次強調,在優先維護糧食安全及保護農地永續經營的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原則,跨部會合作推動農業綠能政策,除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外,現階段以地面型漁電共生為主,期落實農業與再生能源共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