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跨部會與經濟部、環境部化學署、法務部高檢署、財政部、教育部通力合作,掃蕩不法,維護民眾食品安全。針對輸臺不符合規定辣椒粉,精進作為如下:
一、源頭阻絕,強化管理
(一)中國辣椒粉停止輸入查驗:113年2月20日起,停止中國21家邊境曾 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或蘇丹色素之源頭製造商或出口商之辣椒粉產品輸入查驗申請。
(二)規範屬情節重大者,立刻停止輸入查驗: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查獲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立即停止製造廠查驗申請。
(三)邊境檢出蘇丹色素,一律銷毀不得退運:113年3月22日公告: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邊境輸入管控,停止查驗申請:
(一)管制21家中國製造廠:100年迄今曾於邊境檢出蘇丹色素之源頭製造廠或出口商,自113年3月21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二)管制7家輸入業者:
1.後市場檢出蘇丹色素產品之5家原料輸入業者(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葛瑞特洋菜企業有限公司、長谷農產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14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2.113年3月1日起,邊境檢出蘇丹色素產品之1家輸入業者(環球食品商行),自113年3月22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3.後市場檢出蘇丹色素產品之原料輸入業者廣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26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三)管制35個號列:前述21家中國製造廠或6個輸入業者,管制其香辛料及調味醬相關35個貨品分類號列產品,停止輸入查驗。
三、強化業者自主管理:
(一)透過辦理「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說明會」及以公文、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等方式週知所有製造業者、輸入業者及餐飲業者應確認原料之安全衛生,落實自主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無虞。
(二)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公告提醒食品業者主動通報有疑慮產品並附「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
四、預防業者組織犯罪:
(一)追蹤境外原料源頭,針對輸入前述產品的販售業者,由經濟部、財政部比對可能業者名單,若輸入同品項、同負責人、同地址的業者,則納入邊境預警名單。
(二)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屬情節重大,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安全衛生,並藉由政府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清除後市場不符規定產品,守護食安,堅決遏止不法行為。民眾如果發現有疑慮產品,可撥打1919食安專線或1999市政服務專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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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源頭阻絕,強化管理
(一)中國辣椒粉停止輸入查驗:113年2月20日起,停止中國21家邊境曾 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或蘇丹色素之源頭製造商或出口商之辣椒粉產品輸入查驗申請。
(二)規範屬情節重大者,立刻停止輸入查驗: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查獲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立即停止製造廠查驗申請。
(三)邊境檢出蘇丹色素,一律銷毀不得退運:113年3月22日公告: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邊境輸入管控,停止查驗申請:
(一)管制21家中國製造廠:100年迄今曾於邊境檢出蘇丹色素之源頭製造廠或出口商,自113年3月21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二)管制7家輸入業者:
1.後市場檢出蘇丹色素產品之5家原料輸入業者(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葛瑞特洋菜企業有限公司、長谷農產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14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2.113年3月1日起,邊境檢出蘇丹色素產品之1家輸入業者(環球食品商行),自113年3月22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3.後市場檢出蘇丹色素產品之原料輸入業者廣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26日起,停止輸入查驗。
(三)管制35個號列:前述21家中國製造廠或6個輸入業者,管制其香辛料及調味醬相關35個貨品分類號列產品,停止輸入查驗。
三、強化業者自主管理:
(一)透過辦理「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說明會」及以公文、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等方式週知所有製造業者、輸入業者及餐飲業者應確認原料之安全衛生,落實自主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無虞。
(二)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公告提醒食品業者主動通報有疑慮產品並附「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
四、預防業者組織犯罪:
(一)追蹤境外原料源頭,針對輸入前述產品的販售業者,由經濟部、財政部比對可能業者名單,若輸入同品項、同負責人、同地址的業者,則納入邊境預警名單。
(二)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屬情節重大,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安全衛生,並藉由政府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清除後市場不符規定產品,守護食安,堅決遏止不法行為。民眾如果發現有疑慮產品,可撥打1919食安專線或1999市政服務專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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