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今日(113年3月28日)公布離岸風電環評初審要點及「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檢核表」。離岸風電環評初審要點要求風電業者所提送的環評相關書件應納入檢核表,符合檢核表審查事項,即可完成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取得經濟部遴選資格,後續經濟部完成遴選,實際取得核配發電容量之風電業者,再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實質審查,除可提升行政效率,更可達成能源轉型及環境保護雙贏目的。環境部113年2月2日預告訂定「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並於113年2月23日邀請地方政府、相關機關、NGO團體及離岸風電業者召開離岸風電環評初審作業要點研商會議以廣納意見,經參酌各方意見,原預告離岸風電環評初審要點版本,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建議通過函有效期限為1年,參考經濟部選商作業時程,本次公布版本修正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建議通過函有效期限為2年,必要時,得向環境部申請展延1年,以符實際。考量離岸風電業者於第二階段初審階段,將依經濟部核配發電容量修正原送審的環評相關書件,實際開發範圍可能未位於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石虎重要棲地等敏感地區,爰於初審要點第6點新增開發行為條件特殊者,經第二階段初審同意後,得調整第一階段初審檢核表檢核結果。NGO團體於研商會表示第一階段沒有公民團體旁聽發言,倘資訊也未公開,將延後利害關係人得知開發時間,也擔心資料代表性問題,環境部承諾第一階段初審的環評書件電子檔將同步公開於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後續廠商遴選出線後,第二階段初審即為現行環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初審作業流程,因此,民眾參與及發言權益並不會有任何限縮或改變。離岸風電業者及NGO團體於研商會中針對檢核表提出許多討論,環境部表示風電業者通過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之檢核表書面審查,僅是業者取得參加經濟部遴選的「最低標準」,當業者確定通過遴選,環評委員於第二階段更能聚焦審查離岸風電開發對環境的影響,也不會再聽到目前風電業者常於環評會上表示待確定遴選上後再慎重考慮的推託之辭。今日公布的檢核表內容,其中,原檢核表的鯨豚保育項目,要求打樁期間及海纜施工過程應有鯨豚觀察員執行鯨豚監測計畫,由於鯨豚觀察員能否兼任其他工作,應由離岸風電業者提出合理說明,因此保留到第二階段初審交由環評委員進行實質審查。惟針對鯨豚觀察員資格,本次則要求均應符合臺灣鯨豚觀察員資格。本次公布之檢核表也納入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公布之「水下噪音指引」,並且水下聲學須包含鼠海豚科之聲音峰值頻率。環境部說明檢核表內容將依後續實際審查狀況與需要進行滾動式調整,環境部本次精進離岸風電環評審查程序,配合能源轉型政策,有效提升行政效率,並能減少資源浪費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