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明定事業廢棄物來源及提升再利用機構管理作為,參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精進固體再生燃料用途之運作管理,及確保廚餘堆肥過程之環境衛生與堆肥產品品質,於5月1日公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俾使整體再利用管理及運作機制更臻完備。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增加廢玻璃作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等再利用用途,作為施工綱要規範援引之法源依據。二、為周延實務執行廢棄物燃料化之推動工作,透過精進固體再生燃料製造管理,增修固體再生燃料直接使用及作為輔助燃料者須具備資格及設備等規定,以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成效。三、增修廚餘或混合畜牧糞尿,以厭氧發酵處理產生之沼(渣)液及作為有機質肥料之管理方式規定,另因應本次公告之管理要求,再利用機構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依運作管理規定完成改善。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