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臺北地方法院於今(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臺北地方法院於今(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