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4年3月12日第1742次委員會議通過,遠時公司與世暉公司於friDay購物網站銷售雙鏡頭電子後視鏡商品,廣告宣稱「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為「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整體予人該商品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僅前鏡頭使用該感光元件,後鏡頭係採用「格科微GC2093CMOS感光元件」,且據世暉公司表示係為誤植,是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惟考量廣告期間無銷售紀錄,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且於知悉案關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案關廣告,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為「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整體予人該商品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僅前鏡頭使用該感光元件,後鏡頭係採用「格科微GC2093CMOS感光元件」,且據世暉公司表示係為誤植,是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惟考量廣告期間無銷售紀錄,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且於知悉案關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案關廣告,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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