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藥師團體於114年4月22日至衛福部抗議藥事法第103條解釋令,衛福部說明如下:
查我國列冊中藥商,從94年至108年從10,585家降到7,771家,降低26.58%,本部遂於108年發布藥事法第103條解釋令,解決中藥商承繼問題。鑑於列冊中藥商家數仍持續降低至113年之7,478家,相較108年降低比率約3.77%,期間聘用藥師擔任管理人之中藥商雖有逐步成長;惟全國之執業藥師僅3.97%投入中藥販賣業,無法減緩中藥商凋零之趨勢,恐影響民眾飲食文化及保健藥膳中藥材之基本需求。
為解決前開問題,衛福部於114年3月1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條文規定,新增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
有關藥師團體對解釋令之疑慮,衛福部說明如下:
- 本次新增解釋令違反母法落日條款,須撤銷:依衛福部102年1月18日法規委員會議討論藥事法第103條意旨,決議為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條文,依其文義應分成二種人:①「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②「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為延續中藥行存在之傳統價值及緩解中藥商凋零問題,本部108年及114年之解釋令係依前開會議決議辦理,並無逾越母法規定。
- 應限縮中藥從業人員僅得執行中藥材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不得執行中藥製劑之零售等相關業務:藥事法103條第3項已明定第2項所稱「中藥從業人員」業務範圍,其不涉及中藥調劑業務,且本次解釋令規範對象之業務內容仍須依循母法規定辦理。
- 中藥、西藥都是藥,需要藥師執業把關;本解釋令讓不具藥師資格者執行應屬藥師業務:中藥商業務涉及供應食品、藥品使用中藥材之基原辨識、加工、儲藏等專業知能,非藥師能全程處理。本次新增人員,需修習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又須經實務歷練一年以上,始得取得擔任中藥商之資格,確已具備充足的中藥專業知能,且不得執行中藥調劑業務,無僭越藥師調劑專業。
中藥產業從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中藥材加工炮製到藥品製造販賣及供應,整個過程需要藥農、中藥商、中藥廠、中醫師及藥師等專業人才各司其職以確保中藥品質。本次新增規定可更進一步邁向各專業人盡其才、分工合作,預期將能提升中藥服務品質,共同守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