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衛福部擬具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健保資料涵蓋全民健康資訊,對政策制定與醫藥發展極具助益,政府將在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基礎上,推動健保資料之合理利用,以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衛福部表示,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後,該草案歷經行政部門、法制專家及各界等共同努力,為完備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落實憲判要求,並兼顧提升醫療品質、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等重大公共利益,以專法建立健保資料利用及管理機制,象徵我國健保資料治理正邁入制度化與提高民眾信任的新里程碑。
本草案針對健保資料於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管理,建立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管機制;明確規範申請資格、目的及審查程序,確保健保資料利用之合理性與安全性;並建立嚴謹的監督防護機制,設置健保資料諮議會,強化健保資料庫建置、管理及傳輸過程中的安全;研訂退出機制,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權利,並規範對例外不許停止之情形,以保障人民資訊自主權。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共27條,重點如下:
-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 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並定明其任務及成員。(草案第4條及第5條)
- 健保資料相關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考核及保險人將健保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之方式。(草案第6條)
- 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權責機關,以及主管機關與保險人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辦理。(草案第7條)
- 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限制、申請者資格、申請方式及非執行法定職務之申請者對於審核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草案第8條至第12條)
- 申請者經核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後之執行方式;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草案第13條)
- 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所得利用結果之規範。(草案第14條)
- 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產生產業利益之回饋方式。(草案第15條)
- 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與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及停止之效力。(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
-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
- 本條例施行前,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於本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利用者,其繼續利用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草案第25條)
衛福部強調,因應人口老化、慢性疾病人口攀升及醫療財政負擔等,除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自主權外,資料分享之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透過專法制定,完善健保資料利用及管理之法規制度,增進健保資料之效益與價值,期盼各界支持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