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委員質疑漁電共生掛羊頭賣狗肉一事,經濟部能源署強調漁電共生應落實養殖,並以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為原則,設置時需依農業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農業容許辦法)規定,由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通過,方能取得容許核可;後續案場完工併網後,農業主管機關依養殖經營計畫書及「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定期進行養殖事實查核,未符合之案場要求限期改善,違規者取消容許核可函,能源主管機關同步廢止登記或執照,台電拆除電表。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將持續與農業部合作管控設置案場養殖事實,倘有查核未符規定者,地方農業主管機關依法廢止農業容許,經濟部能源署依法廢止登記或執照,營造正向發展環境。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吳志偉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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