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4年3月至6月間辦理「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以113年9月至12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就「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直轄市:銷售排名前4名;縣/市:銷售排名前2名)」之建案進行查核外;另分析109年至113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同一建商過去查核有2次以上違規紀錄者,再次加強查核。
本次共計查核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詳附表1至附表3):
一、「全國銷售排名」(共10建案)
(一)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二)計有4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7%(4/150)。
二、「地方銷售排名」(共50建案)
(一)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二)計有2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3.1%(23/750)。
三、「過去查核違規2次以上建商」(共14建案)
(一)5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二)計有10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8%(10/210)。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983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未讓買方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之交屋保留款,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
亦有建商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迫使買方接收有瑕疵之房屋(例如:契約中記載,驗屋時所發現之瑕疵,如改善結果未達標準,買方須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另有建商以錯誤之方式計算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將賣方應負擔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例如: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原應以「預售屋基地範圍」進行區分,但契約中卻以「瓦斯表」之位置進行區分,進而將「瓦斯表」至「預售屋基地範圍」一段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
二、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例如:配合加蓋印章、出具證件、繳納各項稅費等)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例如:契約中記載,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賣方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
三、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例如: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
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例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四、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以不當之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之權利(例如:契約中記載,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須達到「重大減損之程度」,買方始得解除契約)。
亦有建商以不當之「特約條款」,排除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使消費者陷於動輒違約之處境,並訂定高額之違約金,增加消費者負擔(例如:契約中記載,如有「貸款差額」,不論其原因為何,均要求買方依限繳清差額,否則應支付房地總價16%之違約金)。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