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開發第3期選商機制履約能力以開發商實績(35分)、財務能力(30分)、專案執行能力(35分)等項目來擇優選商,其中專案執行能力包含申請案執行程度占15分、ESG規劃(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環境友善永續、企業社會責任)占15分、能源韌性占5分。經濟部能源署說明,開發業者須完整說明及規劃開發商實績、財務能力及專案執行能力等項目,非以作文比賽來參與選商作業。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評分標準除開發商國內外實績,並納入開發商過去的履約紀錄,並依風場電業籌設許可要件、水下文資調查文件等取得情形進行評分;此外,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10分)、能源韌性(5分)等項目,將依風場容量規模及金額進行計分,以500MW風場為例,在地產業/經濟效益項目金額達200億元得5分、達300億元可得滿分10分,能源韌性項目金額達16億元得2分、達25億元可得滿分5分;另在環境友善永續(3分)、企業社會責任(2分)等項目,則納入使用可回收葉片、遵守漁業聯絡指引作法、開發商及所屬供應鏈社會責任規劃等評分原則。換言之,寧缺勿濫,並鼓勵有執行力的優勝團隊。
經濟部能源署補充,本期新增的獎勵機制將合併「提前完工併網」、「在地產業及經濟效應」、「能源韌性」項目計算,風場總計可獲得最多5年的延長售電獎勵期間;另本期另一項新增的容量擴充機制,將依評選序位給予獲配風場擴充容量資格,最高可再擴充「原獲配容量一半」的容量,並應於2031年底前完工併網。
經濟部能源署最後說明,本期分配的3.6GW總容量,將以分配現有海域空間為原則,並感謝各界對離岸風電開發政策及選商機制踴躍提供相關建議,經濟部並已參酌各方所提供意見優化選商機制,預計於今(115)年第一季公告選商機制,並朝於今(115)年底完成容量分配作業,期透過穩健與可預測的政策規劃,創造良好的綠電開發環境,吸引國際資金持續投資台灣,並如期達成綠電政策目標。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陳崇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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