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正是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明確要求工地主任應於4年內完成回訓,同時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修正,同步調整本辦法規範內容,以提升工地主任專業職能、健全職業管理制度,以及確保法規體系的一致性。本修正草案經本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正式發布施行。
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正特別將施工安全及防災等項目納入回訓課程範疇,以期能降低工安事故發生風險,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機制,並明定工地主任應於4年內完成回訓,及增訂工地主任執業證換發程序,明確規範執業證有效期限、回訓內容、時數與期間等事項的審查標準,以提升營建從業人員防災意識,進而強化國內重大公共建設的施工安全與品質。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本次修正擴大受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訓練與管理業務的對象,增列「法人」為受託單位。
部長劉世芳最後表示,內政部於去(114)年12月19日與勞動部共同召開「強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