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30條草案及羅廷瑋委員提案修正第27條、28條及30條,全國工業總會和工廠聯合總會已於日前發布新聞稿表示,相關內容逕行賦予地方更多裁量權,造成中央和地方恐不同管理標準,企業無所適從,且降低管理效率;下修許可證展延效期,加重行政負擔;許可證未完成審查即失效,讓產業面臨停工風險,影響投資可預期性,對能源及產業營運穩定性造成巨大衝擊:
一、許可證未完成審查即失效,讓產業面臨停工風險
民眾黨黨團版本第30條草案規定展延申請期間,操作許可效期期滿,只要地方政府2個月內未完成審查,則不得操作,由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極不合理。綜觀全國約8,000家中大型廠商皆倚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逾五成為高科技光電半導體業、石化業、鋼鐵業、水泥業、國防產業及各中大型企業鍋爐,若僅因地方政府審查程序較長,便逕自轉變為強制停工恐造成大規模上下游斷鏈與經濟損失,且連續運轉設備,若強制停工也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二、下修許可證效期增加成本、且劃設「三級防制區」衝擊經濟發展
第30條修正草案將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由3至5年縮短為2至5年,增加營運業者及主管機關行政負擔,且不利穩定操作,違背信賴保護原則。而草案新增「三級防制區」可縮短展延期限,恐使西半部多數電廠與高科技產業許可證有效期大幅縮短,增加頻繁申請負擔。
三、地方政府可片面強制要求業者,造成中央和地方管制規定不一
草案第27條刪除鼓勵業者主動申請新舊製程同步改善污染的友善機制,且直接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加碼要求業者配合減量,不但無端增加營運風險,且缺乏中央監督機制,易生中央與地方政管制標準不一之情形。
四、地方政府可片面公告禁止電廠使用燃料,將可能衝擊全國用電
現行空污法第28條本為管制業者使用生煤等燃料之「成分及混燒比例」,並非用來全面禁止或限制使用量。草案第2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使用燃料、限制用量或以自治條例制定更嚴之許可規範。」意即地方政府得直接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生煤、燃油、SRF、天然氣等燃料。此舉將導致全國各地之公民營電廠均面臨運作受限之疑慮,嚴重影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同時,各行業工廠、鍋爐業者也可能因燃料遭禁而無法營運。換言之,貿然禁止或限制燃料使用,將衝擊全國能源與產業正常營運。
五、法律不明確,影響企業投資可預期性
草案允許地方政府在展延審查時,得以「認定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該條文規範模糊、空白授權,反而可能衍生執行不確定性與重複管制的疑慮。
空氣品質攸關國民健康,為社會大眾所關注,經濟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所屬各機關皆積極執行空污防制及輔導工作,統計自110年至114年止,累計共減少77,813公噸空污排放( 粒狀污染物 4,366公噸、硫氧化物32,359公噸、氮氧化物38,774公噸、揮發性有機物2,314公噸 ),逐步減少空污排放,國內空氣品質已逐年改善,依據環境部長期環境監測數據,全國PM2.5年平均濃度已由108年16.2 μg/m³降至114年12.8 μg/m³,改善率達21%;中南部地區由19.6 μg/m³降至14.8 μg/m³,改善率達24.4%,顯見在環保機關積極管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輔導及業者配合改善下,國人的生活品質逐漸提升。
經濟部再次呼籲,政府應扮演產業堅強之後盾並確保投資環境之穩定,修法應建立在明確且具備可預期性之前提下研擬,期盼立法院能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空污法的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能源韌性造成重大衝擊。
發言人:產業發展署鄒宇新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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