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由時報今(18)日報導「高雄竹寮取水站旁兩垃圾山堆5年,市議員怒斥七河局怠惰」一事,經濟部水利署表示,第七河川分署於111年9月主動查獲並依法移送偵辦,目前正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現址廢棄物迄未移除,係依法院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待法院裁定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時,本署將立即強制行為人恢復原狀。
水利署說明,本案係位於高屏溪大樹區河川區域內九曲堂公有土地,遭堆置大量疑似廢棄衣物。該案係於111年9月,由第七河川分署會同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人員主動查獲。因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刑責,隨即通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勘查,並當場將潘姓行為人等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主動移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偵辦,目前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
水利署說明,本案係位於高屏溪大樹區河川區域內九曲堂公有土地,遭堆置大量疑似廢棄衣物。該案係於111年9月,由第七河川分署會同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人員主動查獲。因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刑責,隨即通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勘查,並當場將潘姓行為人等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主動移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偵辦,目前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
日前有高雄市議員於115年5月13日辦理現場勘查,當日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於現場說明,相關廢棄物尚未移除係因法院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該局並於5月13日函詢法院確認是否仍需保全證據;如經確認已無保全必要,將責請行為人儘速辦理清除作業。
本案廢棄物經第七河川分署評估,該堆置地點與範圍並未影響該河段的通洪安全,因本案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利法》之疑慮,已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先刑事後行政」原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水利署第七河川分署亦將立即函詢地方法院,若確認無保全證據必要時,將會同環保局令行為人清除並追究責任。
水利署發言人: 王副署長藝峰
辦公室電話:(04)22501109 行動電話:09330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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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水利行政組 副組長 曾瓊玉
辦公室電話:(04)22501333 行動電話:0928-3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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