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校園投訴與調查案件增加,部分教師在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依法復聘,卻在成績考核與年終工作獎金上面臨權益落差。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聯合九個教師工會發聲,呼籲教育部比照《教師法》最新修法精神,全面修正相關行政規定,避免依法復聘教師在補薪後,仍遭考核與年終獎金「二次經濟懲罰」。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指出,近年校園調查機制多元化,基層教師因涉案而被暫時停聘接受調查的案件逐年增加。部分教師歷經漫長程序後,最終未被解聘,依法回復聘任並獲補發薪資,但在學校實務操作中,年終工作獎金與成績考核仍可能因停聘期間未實際在職,而被技術性扣減或排除,形成法制保障與行政執行之間的落差。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梁麗雯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令發布的《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年5月3日起施行,明定暫時停聘接受調查教師,若最終未受解聘處分並依法復聘,學校除補發本薪外,也應一併補發停聘期間的「學術研究加給」,以落實對行政調查造成待遇受損的制度性補償。
梁麗雯指出,此次修法彰顯「依法復聘教師,其合法待遇不容任意剝奪」的核心精神。然而,在年終獎金與成績考核認定上,現場實務卻尚未同步配合修正,導致教師雖依《教師法》獲補發薪給,卻仍可能在年終與考核制度中遭受不利益處理,與母法修法精神明顯不一致。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郭瑋真表示,現行教育部年終獎金補充規定中,依法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的「本薪或年功薪」部分雖可全額發給,但「學術研究加給」仍被限制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她認為,這導致「平時薪給全額補發,年終獎金卻在加給上按月扣除」的矛盾行政邏輯。
郭瑋真強調,既然《教師法》已明定學術研究加給應追溯補發,行政院與教育部即應在年終工作獎金計算上採取一致認定,不應讓配合調查、最終依法復聘的教師,在年終獎金上再次承受經濟損失。
苗栗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理事長郭彥成則從教師成績考核申訴經驗指出,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及第4條,主要以「連續任職」作為計算基礎,缺乏因應停聘與復聘教師的明確對應條款。這項制度漏洞,讓教師即使最終獲准復聘並補發薪資,仍可能因停聘期間未被併計年資,而被學校考核委員會排除於正常學年度考核之外。
郭彥成表示,實務上,部分學校可能以「實際授課或在職天數不足」為由,將復聘教師改列另予成績考核,甚至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這不僅可能影響考核獎金,也會牽動薪級晉敘、年資累計及未來退休權益,對最終未受解聘處分的教師而言,形同變相懲罰。
九個教師工會因此共同呼籲教育部,應儘速修正年終獎金補充規定,明定依法復聘並復薪給的教師,其年終工作獎金中的學術研究加給及相關職務加給,應全額併入計算,不再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扣除。
工會也主張,教育部應同步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增訂停聘期間應併計年資參加考核的明確規定,避免復聘教師因行政程序延宕或停聘調查期間,被學校變相降格為另予考核或不予考核。
九個教師工會強調,教師是教育品質的重要基石,合理的勞動對價與法制尊嚴,不應成為行政程序拖延下的犧牲品。既然《教師法》已完成修正,考核與年終獎金相關法規也應一併導正,補齊制度缺口,避免保障教師權益的美意流於形式。
工會呼籲教育部與相關部會正視行政體系法規一致性,勿讓依法復聘的基層教師在調查程序終結後,仍因行政規範落後而淪為勞動弱勢。唯有全面落實制度保障,才能真正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也讓校園調查制度兼具公正與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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