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示,為使資料中心於規劃階段即採用高效率設備與最佳可行技術,已於去(114)年11月3日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之授權,修正發布三項子法規定,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之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須於新設(擴建)階段即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優化節能設計提升能效。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正係因應外界關注資料中心耗電量大,其設置應可兼顧相關產業效應,爰本部本次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第九條附表七「資料中心整體效率」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及細項指標,包含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5項。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修法後資料中心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程序,在電力規劃方面,投資計畫於區位規劃選定階段,須先就電力供應可行性與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一定規模所需電力容量,確保後續電力供應可行;在產業效益方面,須向設置區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科學園區(國科會)、產業園區(本部園管局)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評估該計畫帶動的在地投資效益,並轉送經濟部(能源署)辦理審查;最後,由能源署召開經濟部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會議,邀請前述受理機關、本部產業發展署(就投資案帶動國內產業關聯效益)、台電公司(就電力規劃可行性)、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聯合審理,確保資料中心投資案兼顧產業發展、供電可行性及能源使用效率。
經濟部強調,算力需要電力,期待資料中心發展可藉由能源使用說明書聯合審查機制,能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評估電力供應,規劃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並強化在地連結、創造產業關聯效益。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陳崇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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