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與經濟部今(27)日共同舉辦「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新制與推動宣導說明會—中區場」,邀集地方政府、建築相關公協會、太陽光電產業、學術單位及民間代表,就新制內容與實務執行進行交流。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表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將於115年8月1日施行,預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MW)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增加都市綠能供給,提升建築能源自主性及城市韌性。
董建宏表示,內政部與經濟部已辦理多場溝通會議,此次主要針對歷次會議所提疑義進一步說明,並持續聽取第一線實務建議。對於制度、法規及行政作業仍有調整空間之處,內政部與經濟部將滾動檢討修正,使新制兼顧政策目標、產業需求、實務可行及簡政便民。
董建宏指出,新制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規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設備,並自設計初期納入整體規劃,使光電設備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及外觀設計相互整合,兼顧美學、實用與安全,減少完工後增設所衍生的施工及管理問題。
針對各界關切的設置成本、收益及後續管理等問題,董建宏表示,太陽光電所產生的綠電及再生能源憑證,可依相關機制轉化為收益,作為設備維護及營運管理的經費來源。因應半導體及科技產業對綠電的需求,政府也將持續結合綠色金融等政策,提升建築光電的經濟效益及長期維運能力。
董建宏指出,本次會議所在的中興大學,十多年前即於多棟建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力優先供校園自發自用,有效降低用電支出;校方並透過溝通協調,妥善處理屋頂實驗設備、空間使用與光電設置需求,展現整體規劃與完善管理的實務經驗。
針對設備設計、維護管理及電力併接等議題,內政部將持續與經濟部能源署、台電公司、建築師公會、建築開發商公會及太陽光電相關公協會合作,建立建築設計端與光電產業端的溝通媒合機制,逐步建構從設計、設置、併網到後續維護管理的完整作業方式,提供產業所需的專業支援。
內政部指出,自今年2月起,內政部與經濟部已陸續辦理多場溝通會議,並於7月20日、22日及27日分別舉辦南區、北區及中區說明會。新制施行前後,內政部與經濟部將持續透過跨部會、中央與地方及公私部門協力,廣納各界建言,滾動檢討相關規範及作業方式,使新制與相關配套更臻完善,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及建築部門淨零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