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社群網站與媒體的普及,屢有不肖業者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眾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倘民眾有各類保險商品之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相關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客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加參考運用。
金管會強調,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問題:
一、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強調,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問題:
一、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 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