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對於可燃廢棄物轉製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的報導,環境部表示,為順應國際減煤的趨勢,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皆已推動可燃廢棄資源燃料化之工作,我國亦參考國際趨勢,建立SRF管理制度及標準,針對SRF料源、製造程序、品質規範、後端使用設備及空氣污染防制等,皆訂有相關規定。對於外界提出的質疑,後續將強化SRF製造及使用端的審查管理制度、要求產品品質及符合相關空污排放標準,落實查核輔導,強化整體運作管理及流向追蹤,一旦發現業者有假SRF之名、行污染之實的具體事證時,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移送檢調單位偵查,絕不寬貸,也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SRF是以具適燃性之廢棄物為料源,並依符合規定的設備轉製而成的燃料,可替代煤炭使用,具有減碳效益。循環署自108年起推動可燃廢棄資源燃料化,109年訂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規範包含廢棄物料源、製造廠應設置必要設備、品質管理、後端使用設施種類及污染防制設施等,並訂有SRF品質標準;環保機關依據上述規範進行審查核准,後續據以查核管理。此外,現行使用SRF的設備,利用高溫燃燒充分破壞戴奧辛,並搭配良好的空污防制設備達成戴奧辛排放減量。鑑於現行已有SRF品質規範與管理方式,循環署112年檢核全國SRF製造廠書面文件,並與地方環保機關合作完成66家次現場訪視作業,仍有各廠技術參差不齊情形,循環署表示,為改善提升品質,將採取精進措施,包括新設廠改採三階段審查(書審、試運轉、現勘),循環署將建立中央地方會審機制」,組成技術小組協助地方進行審查,提升審查品質,以確保新設製造廠產製SRF的能力;在既設廠部分,則規劃執行稽查輔導專案計畫,檢視料源、製造及使用各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並要求落實SRF採樣及檢測,以確保製造品質;經查不符規定者,即要求依限改善,否則依廢棄物清理法撤銷或廢止其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目前針對使用SRF相關設施已訂有管制之排放標準,如以發電作為營運目的之電力設施,其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一般鍋爐,則須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使用SRF者皆準用焚化爐戴奧辛及重金屬之排放規定。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已於今(112)年7月預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修正草案,新增規範使用SRF設施種類及規模,並要求應設置相關空污防制設備,以嚴格控管空污排放情形。環境部表示,將務實面對目前SRF政策推動上發現的問題,參酌各界建議納入修正,提升管理強度,並落實查核輔導,達成政府推動SRF轉廢為能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