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配合實務運作,加強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之管理,另為拓展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技術,參考國內外處理方式,增訂固化法及化學處理法之定義,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規範建築物拆除後石綿瓦廢棄物應先經濕潤處理,再以雙層塑膠袋盛裝開口綁緊後,置於堅固之容器,避免石綿纖維逸散,另為拓展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技術,參考國內外處理方式,增加固化法及化學處理法等中間處理方式,以強化石綿瓦廢棄物管理並拓展去化途徑。此外,環境部為使現行事業與非事業產生之石綿瓦廢棄物在貯存、清除及處理有統一規範,已於112年11月1日發布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建立石綿瓦廢棄物一致性的貯存、清除及處理作業方式。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於11月27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附檔: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