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正「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下稱車輛噪音審驗辦法)草案,明定英國所核發之合格證明亦得做為判定依據。車輛噪音審驗辦法自92年11月5日發布施行後,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1月3日,本次鑑於英國原屬歐盟會員國,原歐盟會員國申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判定依據,將因英國脫離歐盟而不適用現行規定,基於國際互惠原則、技術檢測能量相當及可被信賴性之考量,明定英國所核發之合格證明亦得做為判定依據,爰修正本辦法第7條、第5條附錄1及第13條附錄4規定。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