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前已多次說明,本部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進行相關派用,一切合乎規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自101年9月施行後,「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即壹週刊報導之依據)早已不再適用,既然已不適用,報導所稱觸法情形並不存在。
二、駐外館處編組表均經行政院核定,沒有規避監督情事。其中駐美國代表處編組表於102年1月25日即已訂定,並有「組長」的對外名義,對外名義非編制職稱,不列官職等,不涉薪俸待遇,亦未涉官制官規,毋須送考試院核備,但均曾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無規避監督的情形;此外,組長亦非屬法定主管職務。編組表內容涉及我駐外人力配置,確不宜公開。自101年9月前述通則施行後,各駐外機構編組表均依此原則處理,未有例外之處。
三、聘用趙怡翔並未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本部進用的聘用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聘用計畫書報經行政院核定,於簽訂聘用契約後進用,一切合乎相關規定。趙怡翔擔任一等諮議所適用的聘用計畫書,早於103年10月即經行政院核定,並非專為趙員設置。至於聘用人員不得擔任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乙節,趙員外派美處擔任對外名義的組長職稱,並非法定主管職務,自未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壹週刊引用不再適用的「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稱趙員違反聘用條例規定乙節,恐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