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洗刷臺灣是行人地獄的惡名,行政院去(112)年已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要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中央積極邀集各縣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研商完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並於今(22)日部務會報通過,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全方位守護行人用路權益,提升通行安全。本條例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林右昌說明,為利中央與地方攜手積極改善行人安全,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提供平整、順暢及安全的空間供大眾使用,滿足不同族群行人的用路需求,建置行人優先通行的友善空間,以有效預防交通事故及保護行人生命安全。
此外,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林右昌進一步說明,新訂條例也明確規範各縣市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之規定,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經由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提供適當保護及提醒,讓兒童、長者、行動不便者及陪同者能享有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及環境。
至於既有道路上如有電力、電信箱體或桿件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協調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等,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得給予裁罰。另道路兩旁、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自行任意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條例中也明定處理原則,讓行走環境及空間可以連續,有效提升國內整體通行環境與品質。
林右昌指出,針對各縣市推動改善情形,內政部將會同交通部定期舉辦考評,並向社會大眾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提升督導力道,同時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改善及維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