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 因應中國輸臺辣椒粉非法添加蘇丹色素事件,除地方政府衛生局前所公布「保欣企業有限公司」4批(有效日期115.10.4、115.10.29、116.1.7、115.10.12)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外,本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自113年2月21日起針對21家禁止輸臺之中國辣椒粉出口商/製造廠擴大抽驗,目前共抽驗59批檢驗蘇丹色素,其中43批檢驗結果符合規定,11批檢出蘇丹色素與規定不符, 5批檢驗中;爰累計共15批檢出蘇丹色素與規定不符。
新北市「保欣企業有限公司」輸入中國大陸河南省「三禾藥業有限公司」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目前累計7批(有效日期115.10.22、115.11.23、115.12.6、115.10.4、115.10.29、 116.1.7、115.10.12)辣椒粉原料經抽驗檢出含有蘇丹色素。全案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高雄市「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相同)輸入中國「KAVIN SHIPPING LTD」之辣椒粉,8批檢出含有蘇丹色素,其中津棧公司7批(包含9個效期:115.6.14、115.6.18、115.6.22、115.6.26、115.8.5、115.8.9、115.9.14、115.9.18及115.9.22),佳廣公司1批(有效日期115.5.28)。全案目前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食藥署持續追蹤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問題產品下架事宜,截至113年3月5日,共計下架及封存辣椒粉及其產品122,588.4公斤。
食藥署自113年3月5日起於署官網首頁設置「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不合格專區」,揭露「違規業者」、「不合格原料報驗案號(效期)」、「檢驗結果日期」、「原料及其相關產品下架回收及封存總量(公斤)」、「使用保欣公司不符合原料下游業者名單、產品名稱及相關資訊」、「使用津棧/佳廣公司不符合原料之下游業者名單、產品名稱及相關資訊」等資訊,供外界參考,以達資訊透明化。
自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被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杜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未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9條第4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同法第47條第3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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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保欣企業有限公司」輸入中國大陸河南省「三禾藥業有限公司」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目前累計7批(有效日期115.10.22、115.11.23、115.12.6、115.10.4、115.10.29、 116.1.7、115.10.12)辣椒粉原料經抽驗檢出含有蘇丹色素。全案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高雄市「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相同)輸入中國「KAVIN SHIPPING LTD」之辣椒粉,8批檢出含有蘇丹色素,其中津棧公司7批(包含9個效期:115.6.14、115.6.18、115.6.22、115.6.26、115.8.5、115.8.9、115.9.14、115.9.18及115.9.22),佳廣公司1批(有效日期115.5.28)。全案目前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食藥署持續追蹤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問題產品下架事宜,截至113年3月5日,共計下架及封存辣椒粉及其產品122,588.4公斤。
食藥署自113年3月5日起於署官網首頁設置「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不合格專區」,揭露「違規業者」、「不合格原料報驗案號(效期)」、「檢驗結果日期」、「原料及其相關產品下架回收及封存總量(公斤)」、「使用保欣公司不符合原料下游業者名單、產品名稱及相關資訊」、「使用津棧/佳廣公司不符合原料之下游業者名單、產品名稱及相關資訊」等資訊,供外界參考,以達資訊透明化。
自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被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杜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未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9條第4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同法第47條第3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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