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食物調理機」,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
標準檢驗局提醒,使用食物調理機時應放置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平坦表面,且僅能依據說明書之程序、注意事項及警語進行操作,避免直接空手接觸刀片或其他鋒利部位。清潔保養食物調理機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具有馬達的機體內部,以避免割傷及電擊危險。
標準檢驗局針對檢測結果不符合項目之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之商品(項次3、5),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屆期未改正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3、10),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食物調理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業者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謝翰璋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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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人: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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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許瓊文 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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