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2年的申請期限即將於今(113)年6月11日屆滿,有部分宗教團體反映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應備文件恐準備不及,建議修法延長申請期限,對此,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內政部秉持為宗教界服務的一貫立場,將充分考量宗教團體的權益,近期將針對延後申請期限的建議進行研議。
林右昌說明,為解決宗教團體不動產借自然人名義登記可能造成權屬糾紛,淪為私人所有問題,內政部特制定暫行條例,於1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得於2年內,就暫行條例施行前所購買或受贈,但因故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的不動產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宗教團體只需於申請時提供證明文件及相關表件,各地民政機關就可以在審認符合規定後,囑託地政機關將不動產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若不動產是耕地或受贈後尚未移轉,或申請人是未登記寺廟,則囑託辦理限制登記,保障宗教不動產不會被登記名義人隨意變賣掉。
林右昌指出,由於暫行條例規定的處理程序相當簡便,讓宗教團體不必上法院打官司,而是由民政主管機關審認不動產的實質所有權歸屬,所以在暫行條例施行後,受到宗教界一致的肯定。施行期間,內政部考量宗教團體申請文件準備不易,也多次放寬民政主管機關對於應備文件的採認原則,以降低宗教團體申請門檻,盡力排除宗教團體申請上的窒礙。
林右昌補充,近來有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因為特殊狀況,在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因此建議延後申請期限,內政部將於近期針對申請期限延期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