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9)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這次主要是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多為921大地震前建造,以現今建築法規標準而言,恐有耐震不足的疑慮,因此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期盼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來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達到提升建築物與民眾居住安全目標。
內政部補充,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內政部指出,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因此都市更新工作必須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內居住品質及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