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案稽查重點除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抽驗穀物原料及成品等項外,並著重於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使用穀類原料與加工製程(包含使用之氣體)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者,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食品業者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倘查有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有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抽驗不合格則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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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倘查有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有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抽驗不合格則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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