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淨零轉型與RE100趨勢,國內企業對綠電需求持續攀升,並期待國內綠電交易環境更多元活絡,經濟部為使綠電交易更有彈性,本次修法即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同時為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強化電力系統、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等新興電力資源已然成為發展重點,但現行法規對此類新型態電力資源缺乏明確定義與規範,故增訂一新電業類別予以納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其原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間可交易。(修正條文第2條)
二、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的類別,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參與電力交易平台需取得電業執照,並應負起營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修正條文第2條、第15條、第19條、第24條、第35條)
另本次修法亦考量近年能源價格受國際地緣政治及全球疫情影響而劇烈波動,同時為穩定電力供應並達成淨零轉型目標,各項電源及電網建設皆需仰賴龐大資金挹注,因而評估由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組織型態,整合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等資源,方能最大化協助政府政策的推動。為確保電力市場持續公平運作,本次修法增訂依市場發展情況而檢討電力交易平台的運作模式,並要求電力交易平台須強化中立性運作等相關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修正條文第6條)
二、新增電力交易平台,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視發展狀況滾動檢討,以確保其運作的中立與公開透明。(修正條文第11條)
經濟部強調,本次「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做的調整,是因應國家發展再生能源及推動淨零轉型政策,讓現行法規得以朝向積極活絡綠電交易及強化電網韌性等目標,未來經濟部將隨著電力市場發展持續檢討電力交易平台的運作模式,以建立公平競爭的電業環境。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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