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預計事業廢水氨氮管制總量可由80%提升至92%,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自100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13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業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相對較高,有納入管制需要,故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另目前磷屬營養鹽且為減輕水體生態影響,國內磷物質管制僅適用於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對象,參考國外管制情形,並考量部分業別高濃度磷廢水排放將影響水體或造成水體優養化,爰先針對磷排放濃度較高且具循環使用潛勢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對象,增訂其放流水標準總磷管制。此外,環境部表示自106年起推動一定規模以上金屬相關產業、科學工業園區、工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等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已具一定污染削減成效;考量部分流域銅的水體分類水質標準達成率較低,為提升水體品質及促使業者能推動銅的資源化,爰針對前述對象與原未達一定規模金屬相關產業,分別進一步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另為避免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過量加氯,導致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本次修訂亦增訂放流水標準之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過2 mg/L,但為因應傳染病防治或特殊衛生清潔消毒需求,得不適用本標準。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基於國際管制趨勢、國內事業廢水調查結果、水體水質影響、國內輿情關注與處理技術可行性等考量訂定,已充分給予緩衝期改善。以總磷為例,除三階段限值分別給予緩衝期外,有技術困難或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另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延後管制施行日期。此外,該部正推動廢水處理新技術研發及推廣,對於有意願採行資源化及低碳化等技術且符合資格者,亦可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