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21)日部務會報通過「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因應今(113)年5月29日修法公布「姓名條例」增訂原住民名字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以及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確認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再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指引,因此在施行細則增訂臺灣原住民族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以及戶政事務所依「指引」受理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等作業規範。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明定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應依指引申報,或以原住民文字登記者,也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文字及符號;另為利實務執行,明定倘若原住民族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且指引已明確規範該族的改名文化慣俗,如雅美族依其親隨子名制文化慣俗申請改名,戶政機關得據以審認,當事人無庸提證;至其他原住民族確有改名文化慣俗而未列入指引者,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原住民族事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又為利地方戶政人員熟悉戶政法令,內政部每年均辦理教育訓練,包含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等課程內容,本次修正規定亦將納入課程,以強化戶政人員專業知能。
此外,也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申請事項,並配合新修正的「姓名條例」調整相關文字,如「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還有原住民使用的「羅馬拼音」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字」。
內政部指出,新修正的「姓名條例」配套子法,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