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感謝立法院委員支持通過法案,讓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權益更加完善,同時也回應社會對於政府作為的期待,展現政府對回復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的重視;這次修法明確規範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也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但仍得自願供擔保,以確保受領人原有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不受影響,並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讓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回復配套措施更為完備。
劉世芳說明,這次修法將實質降低受領人領取賠償金的疑慮,修法後賠償金及返還財產將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等各項法規所定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讓受領人不用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後,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取消或降級,或因另有債務,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問題,有效保障受領人日後取得社會救助的權利。
劉世芳指出,藉由這次修法充分表達政府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應回復的權利,以及需生活扶助民眾的重視與關懷,未來內政部將積極推動賠償及財產返還的審查作業,持續實踐轉型正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