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113)年9月30日起,由經濟部邀集農業部、內政部、地方政府及光電公(協)會,研擬「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預告,規範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符合「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經濟部說明,針對民眾關心鄰近聚落地面型案場靠近民宅之議題,亦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循內政部非都管制規則要求光電離建地應有一定適宜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以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包括: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若未達2公頃者,其案場則應距離該區域邊界5公尺以上等相關規定。
除此之外,為落實在地回饋制度,此次亦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亦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預告,規範補助型電協金之受補助單位「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鎮、市、區)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
經濟部表示,「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同步公布於經濟部能源署網站(能源法規/最新法規公告/法規草案公告),有關「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草案(最新消息與活動/公布欄)歡迎各界下載。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預告截止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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