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3)日審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感謝立法院委員支持通過,本次主要修正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也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但仍得自願供擔保,以確保受領人原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不受影響,同時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讓國家對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的權利回復制度更趨完善,實現轉型正義。
劉世芳指出,因接獲反映有部分受領人原本就屬經濟弱勢,因為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後,其社福身分遭取消,或因有債務恐被強制執行,而不敢領取,造成政府對受害者表達歉意、回復正義的美意打折。考量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屬於暫時性的經濟協助,仍須搭配原有社會福利制度,才能確實提供周延的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
劉世芳並補充,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的提案建議,逐條審查並決議將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修正為「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更加完善對受領人權益保障的機制,也希望藉由本次修正,能誠摯表示政府對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的重視,內政部將持續推動相關賠償及財產返還的審查作業,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保障及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